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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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許可,於期限屆滿前,因政策變更或其他必要情事,得呈經主管上級機關核准,將已許可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撤銷之,未定許可期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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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專賣機關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前,如果因政策變更或其他必要情況,可以提交給主管上級機關核准,撤銷已經許可的事項的全部或部分。如果許可期限尚未確定,也適用同樣的規定。具體的適用案例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最新的政策文件。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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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