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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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專賣機關,係指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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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例所稱專賣機關,指的是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這意味著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專賣機關,包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的相關機構。這些機構專門負責菸酒的專賣業務。根據最新的法規,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廢止,但菸酒管理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對於私酒的製造和販賣也有相應的懲罰規定。因此,在關於私酒的相關行為中,可以適用菸酒管理法以及相關的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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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