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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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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實施檢查或取締時,得通知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其查緝扣押由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專賣機關在執行檢查或取締時,可以通知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的人員協助。如果有違反本條例的情況,則由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來執行查緝或扣押。這表示在執行菸酒專賣相關規定時,其他相關治安機關可以提供協助,並負責執行相關執法行動。舉例來說,如果專賣機關在檢查時發現有人違規販賣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類或酒類,他們可以通知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來執行查緝行動,並將相關違規物品扣押。

  • 查緝名詞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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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實施檢查或取締時,得通知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