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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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所派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專賣機關蓋有印信之檢查證,未出示檢查證者,受檢人得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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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專賣機關所派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出示專賣機關蓋有印信之檢查證,如果檢查人員未出示檢查證,受檢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這項法條主要是為了保障受檢人的權益,確保檢查人員的身份和職權得到證明。如果檢查人員未能出示檢查證,則受檢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此外,這項法條的適用範圍是在臺灣省內進行菸酒專賣檢查的情況下。這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展示了受檢人在專賣檢查過程中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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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