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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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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許可人死亡,或因故不能作業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得於專賣機關規定期限內聲請換發許可證。未依限聲請換發時,應視為廢業,撤銷其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當受許可人死亡或因故不能繼續經營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可以在專賣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發許可證。如果未按時申請換發許可證,則會視為廢業並撤銷其許可證。 請注意,上述回答僅為針對該法條的概括解釋,具體適用該法條的情況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解釋或解釋。為了確保準確性,建議參考臺灣相關法律的官方文件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 繼承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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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受許可人死亡,或因故不能作業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得於專賣機關規定期限內聲請換發許可證。未依限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