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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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賣機關於其許可期限屆滿後得不繼續許可,或減少其種植面積: 一、增減種植面積不合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 二、菸草耕作方法違反專賣機關之規定者。 三、菸葉品質低於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但由於不可防治之災害而影響菸葉品質者,不在此限。 四、繳售菸葉之數量不合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 五、繳售菸葉時,使用摻雜、浸水或其他詐欺方法,妨害專賣機關之收購者。 六、菸葉乾燥室之建築或設備不依專賣機關之規定辦理者。 七、菸葉乾燥室之設置轉讓遷移或廢置未經專賣機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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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菸草種植人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專賣機關可以不予續發許可,或減少其種植面積: 一、增減種植面積不符合專賣機關的規定標準。 二、菸草的耕作方法違反專賣機關的規定。 三、菸葉品質低於專賣機關的規定標準。但如果菸葉品質受到無法預防的災害影響,則不在限制範圍內。 四、繳售的菸葉數量不符合專賣機關的規定標準。 五、在繳售菸葉時,使用摻雜、浸水或其他詐欺手段,妨礙專賣機關的收購。 六、菸葉乾燥室的建築或設備未按照專賣機關的規定進行。 七、未經專賣機關許可,轉讓、遷移或廢置菸葉乾燥室。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菸草種植人在種植和銷售菸葉時遵守相關的法規和品質標準。如果他們不符合上述規定,專賣機關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罰或限制措施。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顯示,施行細則第 21 條中的內容仍然有效且具有參考價值。
- 詐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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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