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如果菸草種植人在收穫菸葉前去世,無法自行種植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繼續種植。如果繼承人或同居家屬未提出申請,專賣機關可以允許第三方進行繼續種植,許可期限以原許可期限屆滿為止。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並根據最新修訂的法規進行解釋。例如,假設某菸草種植人在收穫菸葉前去世,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專賣機關申請繼續種植。如果他們沒有提出申請,專賣機關可以考慮允許其他第三方進行繼續種植,在這種情況下,專賣機關會根據法規進行相關處理。
- 繼承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