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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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命令菸草種植人處理收購後之廢碎菸葉,得命令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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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專賣機關根據該條例第19條的規定,可以命令種植菸葉的人處理收購後的廢碎菸葉,並且有權要求進行銷燬。 參考資料: 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報第4891號,1999年5月7日修正公告。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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