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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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賣機關得就菸草種植人所有之菸葉、菸株、菸苗、種子拔除或銷燬之: 一、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於收穫菸葉後十五日內,將剩餘根莖拔除並銷燬者。 二、未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於廢種後十日內,將廢種部份之菸株、菸苗、種子銷燬者。 三、種植面積超出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其超出部分。 四、被撤銷種植許可逾限不停止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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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專賣機關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對菸草種植人所擁有的菸葉、菸株、菸苗、種子進行拔除或銷燬: 一、未在菸葉收穫後的十五天內按照該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剩餘的根莖拔除並銷燬。 例子:菸草種植人在菸葉收穫後的兩個星期內沒有按照規定拔除剩餘的根莖,專賣機關可以進行拔除或銷燬。 二、未在廢棄菸株後的十天內按照該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將廢棄部分的菸株、菸苗和種子銷燬。 例子:菸草種植人在廢棄菸株後的十天內沒有按照規定將廢棄部分的菸株、菸苗和種子銷燬,專賣機關可以進行拔除或銷燬。 三、種植面積超出專賣機關規定的標準,專賣機關可以對超出部分進行拔除或銷燬。 例子:菸草種植人在種植面積方面超出了專賣機關的規定標準,專賣機關可以對超出的部分進行拔除或銷燬。 四、在種植許可被撤銷後超過限制期限仍然繼續作業的情況下,專賣機關可以進行拔除或銷燬。 例子:菸草種植人在種植許可被撤銷後超過限制期限仍然繼續作業,專賣機關可以進行拔除或銷燬。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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