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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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應將所檢定之菸葉收穫量於檢定後三日內,通知菸草種植人。 菸草種植人對於專賣機關通知之檢定收穫量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五日內敘明理由,聲請覆檢。如對覆檢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覆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請專賣機關會同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組織之團體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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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專賣機關應在檢定菸葉收穫量後的三天內,通知菸草種植人。如果菸草種植人對專賣機關通知的檢定收穫量有異議,可以在通知到達的翌日起的五天內提出理由,聲請進行覆檢。如果對覆檢結果仍然有異議,可以在覆檢通知到達的翌日起的五天內,聲請專賣機關和本細則第29條規定組織的團體進行檢定。 參考資料: -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異議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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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