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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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特製專供軍隊或其他特定消費者之菸酒,禁止轉售。 轉售前項菸酒者,依本條例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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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中規定,專賣機關特製專供軍隊或其他特定消費者之菸酒,禁止轉售。如果轉售前述的菸酒,將根據本條例的第30條及第37條第5款進行處理。 根據查找的資料,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中有關轉售的相關條文為第30條及第37條第5款。第30條規定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第37條第5款則規定違反第30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這些法規,如果有人轉售專賣機關特製專供軍隊或其他特定消費者的菸酒,即違反了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的規定。將根據該法條的相應款項進行處罰,可能會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儘管沒有從範例中得到明確的參考資料,但根據法條的描述,可以得出如此解釋。
- 消費者名詞
- 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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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