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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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為便利零售商購領菸酒,得分設菸酒配銷處所,或委託零售商之聯合組織代為配銷。 前項委託之配銷機構,其管理辦法由專賣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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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專賣機關為方便零售商購買菸酒,可以設置菸酒配銷處所,或者委託零售商的聯合組織代為進行配銷。其中,委託配銷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專賣機關另行制定。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零售商向專賣機關購買菸酒,可以讓他們設置配銷處所或者委託聯合組織進行配銷。委託的配銷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專賣機關另行制定,這表示專賣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參考資料: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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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