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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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得進口外國菸酒自行銷售,或由經專賣機關核准之外國菸酒公司在臺分公司或其代理商依第二項規定之辦法銷售。 前項外國菸酒公司在臺分公司或其代理商申請銷售外國菸酒辦法,由專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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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34-1 條,專賣機關有權進口外國菸酒自行銷售,或允許經專賣機關核准的外國菸酒公司在臺分公司或其代理商按照第二項規定的方法進行銷售。外國菸酒公司在臺分公司或其代理商申請銷售外國菸酒的辦法由專賣機關制定。具體申請銷售外國菸酒的辦法,需要參考專賣機關相關的規定和指導文件。 可能的參考資料: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2. 專賣機關相關規定和指導文件
- 核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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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