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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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經售菸酒,由專賣機關付給佣金;配銷機構因辦理業務所需之運送損耗、稅捐及辦公費,由專賣機關按其業務情形及地區狀況核給補助費。前項零售商佣金及配銷機構補助費核給標準,由專賣機關擬定,層報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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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零售商銷售菸酒時,專賣機關將支付佣金給他們;而配銷機構辦理業務所需的運送損耗、稅捐和辦公費則由專賣機關依照業務情形和地區狀況核給補助費。零售商的佣金和配銷機構的補助費核給標準由專賣機關制定,並向行政院報告核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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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