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35

快速跳轉

零售商經售菸酒,由專賣機關付給佣金;配銷機構因辦理業務所需之運送損耗、稅捐及辦公費,由專賣機關按其業務情形及地區狀況給補助費。前項零售商佣金及配銷機構補助費核給標準,由專賣機關擬定,層報行政院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零售商銷售菸酒時,專賣機關將支付佣金給他們;而配銷機構辦理業務所需的運送損耗、稅捐和辦公費則由專賣機關依照業務情形和地區狀況核給補助費。零售商的佣金和配銷機構的補助費核給標準由專賣機關制定,並向行政院報告核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零售商經售菸酒,由專賣機關付給佣金;配銷機構因辦理業務所需之運送損耗、稅捐及辦公費,由專賣機關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