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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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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所領菸酒,有品質變異或包裝污損者,得向專賣機關聲請更換。 前項變異或污損之菸酒,依專賣機關規定,應由零售商負責時,零售商應繳納相當於該項菸酒因變異或污損所減少價格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對於配銷機構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當零售商所領的菸酒出現品質變異或包裝污損時,可以向專賣機關申請更換。如果專賣機關規定零售商有責任處理變異或污損的菸酒,零售商必須支付相當於該項菸酒因變異或污損所減少價格的金額。對於配銷機構,這些規定也是適用的。 根據精通法規所提供之資料,暫時沒有找到相關的法規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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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零售商所領菸酒,有品質變異或包裝污損者,得向專賣機關聲請更換。 前項變異或污損之菸酒,依專賣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