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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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當零售商請准廢業或撤銷許可時,專賣機關應給予以下指示:一、停止配售之期日。二、餘存菸酒的處理方法。 根據這一條例,餘存菸酒可以由專賣機關或配銷機構回收,並根據回收時的零售價格扣除佣金後發還價款。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零售商請准廢業或撤銷許可,並有餘存菸酒,專賣機關可以回收這些菸酒,然後根據當時的零售價格扣除佣金後將價款退還給零售商。
- 撤銷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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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