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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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罰鍰及沒入物變價,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分配獎金。但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處罰之案件無獎金分配者,得由專賣機關呈經主管上級機關核准在其營業預算項下查緝費用內支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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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問題所提到的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該條例規定了罰鍰及沒入物變價的處理方式。根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罰鍰及沒入物所產生的獎金應該進行分配。但是,如果根據該條例第36條及第37條處罰的案件中並未進行獎金分配,專賣機關可以經由主管上級機關的核准,在其營業預算項下支出查緝費用的方式提供獎金。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法規
- 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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