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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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查獲物之現值,依左列標準計算之: 一、曾出售者,依其售價。 二、未出售者,比照同類物品之市場價格。 三、不能依前二款計算者,由專賣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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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該條例第39條所指的查獲物價值應按以下標準計算: 1. 已售出的物品,按其售價計算。 2. 未售出的物品,根據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3. 無法按前兩項計算的物品,由專賣機關估計其價值。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專賣機關查獲了一批未貼專賣憑證的香菸。由於這些香菸已經在市場上售賣,可以按照它們的售價來計算價值。因此,根據法規,專賣機關會按照售價來計算這批香菸的價值。
- 第三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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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