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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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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條沒收沒入之物品,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有使用價值者,由專賣機關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得予變價。 二、無使用價值者,由專賣機關廢棄或銷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該條例中沒收或沒入的物品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有使用價值的物品應由專賣機關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可以變價處理。 2. 無使用價值的物品應由專賣機關廢棄或銷燬。 參考資料: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第四十條條文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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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條沒收或沒入之物品,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有使用價值者,由專賣機關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