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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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該條例中沒收或沒入的物品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有使用價值的物品應由專賣機關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可以變價處理。 2. 無使用價值的物品應由專賣機關廢棄或銷燬。 參考資料: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第四十條條文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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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