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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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酒精成份供飲用之液體藥物,超過若干成份者,於發給成藥許可證前,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商經專賣機關之同意。 前項藥物含有酒精成份特多者,得另訂管理辦法。 前二項所稱之成份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專賣機關會商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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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液體藥物如果含有超過一定程度的酒精成分,必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商經專賣機關的同意之後才能發給成藥許可證。如果藥物中的酒精成分特別多,可以制定另外的管理辦法。這些成份和管理辦法的確定是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專賣機關一起商討並制定的。 參考資料: 1. 臺灣省菸酒專賣局,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sSerialNo=00681468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參比成分及管理辦法,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902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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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