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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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獲走私入境之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應由海關依法處分後予以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得移送專賣機關備價接收。 在臺灣省內經其他查緝機關破獲之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依本條例規定處理,但其沒入或沒收物變價,應由專賣機關會同海關儘先扣繳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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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海關在緝獲走私入境的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的機械和捲菸紙後,應依法處分,並且可以選擇廢棄或銷燬,如果必要的話,可以移送專賣機關接收。如果在臺灣省內被其他查緝機關破獲的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的機械和捲菸紙,也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但如果物品被沒收後價值有變動,則應該由專賣機關與海關一同先扣繳關稅。根據我所參考的資料,這些菸酒和相關物品在被緝獲後,會依法進行處理,並且海關和專賣機關會合作進行管理和稅務扣繳的工作。
- 查緝名詞
- 沒入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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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