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當扣押物品不便搬運或保管時,查緝機關可以命令某人看守或命令物品持有人或其他合適的人負責保管,如果該物品可能妨害公共衛生,則可以進行適當處置。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查緝行動中被發現藏匿大量違禁菸酒,但現場不具備足夠的收容設施時,查緝機關可以命令目擊者或涉案人負責保管這些物品,以確保其安全並防止潛在的公共衛生風險。另外,如果這些違禁物品被鑑定為有害健康或可能引發其他公共衛生問題,查緝機關可以採取合適的處置措施,例如將其銷毀或交由相關機構處理。
- 扣押物名詞
- 搬運名詞
- 查緝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