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船員違反前條規定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13條,如果船員違反前條規定,將依照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將沒收或沒入。 舉例來說,如果船員在船上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並被查獲,根據上述法條規定,船員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