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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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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不得攜帶所配得之船員菸酒上岸或攜入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但合於財政部所定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之規定者,可按該辦法辦理報關,經海關加貼憑證放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12條,船員並不得攜帶他們所獲得的菸酒上岸或進入中華民國的境內使用。然而,如果他們符合財政部規定的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可以根據該辦法進行報關手續,並且由海關附加憑證後放行。具體來說,船員如果需要攜帶菸酒上岸或進入境內使用,必須按照財政部的相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獲得海關發給的憑證後方可放行。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 攜帶名詞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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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 12 條規定:「船員不得攜帶所配得之船員菸酒上岸或攜入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但合於財政部所定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