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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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停泊國境港口之國際航輪及符合左列各款之遠洋漁船,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為其船員申請配售船員菸酒: 一、漁船噸位在五十噸以上,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漁業執照。 二、在海外有作業基地或與國外漁業合作。 三、核准航程在四個月以上。 供應船員菸酒之種類由公賣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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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可以申請配售船員菸酒的船艦類型和要求。根據這條法規,符合以下條件的國際航輪和遠洋漁船可以申請配售菸酒給船員:一是漁船噸位在五十噸以上,並且持有主管機關發給的漁業執照;二是在海外有作業基地或與國外漁業合作;三是核准航程在四個月以上。具體供應船員菸酒的種類由公賣局來定。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台灣菸酒公賣局會依據需求和相關規定來提供菸酒給符合這些條件的船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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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