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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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船員出海作業自用之菸酒數量,其標準如左: 一、菸類:每人每日四十支。 二、酒類:含酒精度三十度以上者,每人每日○.三公升;含酒精度十度以上未滿三十度者,每人每日○.六公升;含酒精度未滿十度者,每人每日一.二公升。 前項日數、人數之計算,依船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每一航次出港報告單等文件內所列船員人數及所核准該一航程日數計算之;國際航輪未核定航程日數者,以核定之目的港往返日程推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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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 4 條規定了供應船員出海作業自用之菸酒數量的標準。根據該條規定,菸類每人每日應限量四十支。而酒類則根據含酒精度分為三個等級:含酒精度三十度以上者,每人每日限量 ○.三公升;含酒精度十度以上未滿三十度者,每人每日限量○.六公升;含酒精度未滿十度者,每人每日限量一.二公升。 根據參考資料,菸酒供應辦法的這些限制量是根據船舶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每一航次出港報告單等文件內所列船員人數及所核准的航程日數計算而來。對於國際航輪來說,如果未核定航程日數,則可以以核定之目的港往返日程推算來計算限制量。 例如,如果某航次的船舶出港報告單中列出該航次的船員人數為50人,且核准的航程日數為10天,那麼根據菸酒供應辦法的限制量規定,菸類的供應量為每人每日四十支,而酒類的供應量則根據酒精度不同而有所區分,含酒精度三十度以上的酒類每人每日限量0.3公升,含酒精度十度以上未滿三十度的酒類每人每日限量0.6公升,含酒精度未滿十度的酒類每人每日限量1.2公升。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4條-菸類和酒類的供應量限制 菸酒供應辦法修正草案記要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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