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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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產製變性酒精時,應在酒精工廠或酒精儲藏場所內為之,並應整批變性,儲藏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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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參考資料來源:台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根據台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酒精製造人在生產變性酒精時,必須在酒精工廠或酒精儲藏場所內進行製作,並且需要整批進行變性處理及儲存以供銷售。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產製的變性酒精符合相關的衛生和安全要求。酒精工廠或酒精儲藏場所具備相應的設施和設備,可以確保製造和存儲過程的衛生和安全性。此外,整批變性的要求有助於確保酒精的品質和一致性,以滿足市場需求。 範例:例如,一家酒精製造公司欲生產變性酒精,根據該法規的要求,他們必須在其酒精工廠或酒精儲藏場所內進行製造。製程需符合相對應的衛生標準,並且整批進行變性和儲存,以確保所生產的變性酒精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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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