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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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產製變性酒精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分局審核許可,並派員監視變性。 一、變性場所。 二、使用酒精數量及成分。 三、變性劑名稱、種類、數量。 四、製品之容器、包裝之種類及其記號。 五、變性年、月、日。 前項酒精變性,檢查人員應於變性前後檢查其數量,並填發酒精變性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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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酒精製造人在產製變性酒精時,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以下資訊,並提交主管分局進行審核許可,同時也需要派員監視變性過程: 1. 變性場所:製造變性酒精的地點。 2. 使用酒精數量及成分:申請人需具體填寫所使用的酒精數量和成分等相關資訊。 3. 變性劑名稱、種類、數量:申請人需詳列所使用的變性劑的名稱、種類和數量等細節。 4. 製品之容器、包裝之種類及其記號:申請人需明確說明變性酒精的容器、包裝種類,以及相應的記號。 5. 變性年、月、日:申請人需提供變性過程的確切日期。 在變性過程前後,檢查人員應對酒精進行檢查並記錄其數量,並發給酒精變性證明書。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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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