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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精製造人產製變性酒精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分局審許可,並派員監視變性。 一、變性場所。 二、使用酒精數量及成分。 三、變性劑名稱、種類、數量。 四、製品之容器、包裝之種類及其記號。 五、變性年、月、日。 前項酒精變性,檢查人員應於變性前後檢查其數量,並填發酒精變性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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