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精製造人於酒精製成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主管分局檢定其品質產量。 一、酒精之數量及成分。 二、容器之種類數量。 三、預定檢定日期。 主管分局接到前項酒精檢定申請書時,應即派檢查人員前往檢定,並於酒精檢定申請書內註明檢定日期並蓋章,同時填發酒精檢定證明書;如認為不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自行辦理,並將檢定情形逐日填具檢定表,送請主管分局備查。但所製酒精之品質特殊者,由主管分局抽樣,送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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