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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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於酒精製成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主管分局檢定其品質產量。 一、酒精之數量及成分。 二、容器之種類數量。 三、預定檢定日期。 主管分局接到前項酒精檢定申請書時,應即派檢查人員前往檢定,並於酒精檢定申請書內註明檢定日期並蓋章,同時填發酒精檢定證明書;如認為不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自行辦理,並將檢定情形逐日填具檢定表,送請主管分局備查。但所製酒精之品質特殊者,由主管分局抽樣,送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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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8條,酒精製造人在製造酒精時,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一、酒精的數量和成分;二、容器的種類和數量;三、預定的檢定日期。主管分局收到酒精檢定申請書後,應立即派遣檢查人員進行檢定,並在酒精檢定申請書上註明檢定日期並加蓋章,同時發放酒精檢定證明書。如果主管分局認為不必要進行檢定,可以通知申請人自行辦理,並將檢定情形逐日填寫檢定表格,送給主管分局備查。然而,如果製造的酒精具有特殊品質,則由主管分局抽樣,送至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3) - 市售 酒精檢定證明書 收費明細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83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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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