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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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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暫停製造時,應先報請主管分局轉公賣局備查。 前項暫停製造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當酒精製造人暫停製造時,必須先向主管分局報請核轉公賣局備查。暫停製造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這意味著當酒精製造人打算停止生產一段時間時,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向相關機構做必要的申報和報備。暫停製造的時間限制為一年,超過此期限則不符合法律要求。具體的相關法規和執行細則等級別文件可以查詢台灣酒精管理相關法規和政策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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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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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酒精製造人暫停製造時,應先報請主管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 前項暫停製造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