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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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編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三份,送請主管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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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酒精製造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編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三份,送請主管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這表示酒精製造人在每年的十一月一日前要編制下一年度的業務計畫書,並向主管分局提交三份計畫書,主管分局則需要將這些計畫書轉交給公賣局作為備查。酒精製造人必須遵守這一規定,以保證他們的業務計畫能夠被相關機構審核和備案。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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