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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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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編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三份,送請主管分局轉公賣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酒精製造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編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三份,送請主管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這表示酒精製造人在每年的十一月一日前要編制下一年度的業務計畫書,並向主管分局提交三份計畫書,主管分局則需要將這些計畫書轉交給公賣局作為備查。酒精製造人必須遵守這一規定,以保證他們的業務計畫能夠被相關機構審核和備案。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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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酒精製造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編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三份,送請主管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