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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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製造酒精,應填具申請書二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當地公賣分局 (以下簡稱主管分局) 核轉公賣局許可。 一、申請人姓名、工廠名稱及廠址。 二、工廠登記證。 三、每年預計生產量。 四、業務計畫書。 五、製造場所建築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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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申請製造酒精的程序包括填具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各事項:申請人的姓名、工廠名稱及廠址;工廠的登記證;每年預計的生產量;業務計畫書;製造場所的建築圖說。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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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