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製造酒精,應填具申請書二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當地公賣分局 (以下簡稱主管分局) 核轉公賣局許可。 一、申請人姓名、工廠名稱及廠址。 二、工廠登記證。 三、每年預計生產量。 四、業務計畫書。 五、製造場所建築圖說。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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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製造酒精,應填具申請書二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當地公賣分局 (以下簡稱主管分局) 核轉公賣局許可。 一、申請人姓名、工廠名稱及廠址。 二、工廠登記證。 三、每年預計生產量。 四、業務計畫書。 五、製造場所建築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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