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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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所謂的酒精製造人是指經由公賣局許可製造酒精的人。這是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所定義的。根據這條法規,只有獲得公賣局的許可,並且具備製造酒精的能力的人才能夠被稱為酒精製造人。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
- 第七條條文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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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