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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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應備置帳簿,詳實記載原材料及製成品之收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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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酒精製造人應詳實記載其原材料和製成品的收付情形。這意味著製造人必須確保帳簿清楚地記載了從供應商收到的原材料數量以及生產酒精的情況,以及銷售和交付給其他業者或客戶的製成品的情況。這些帳簿的記錄應該是詳實且準確的,以便日後的追溯和稅務審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酒精製造廠在製作含酒精飲料時使用了一定數量的原材料,他們必須在帳簿中記載這個數量以及該次收到原材料的日期。同時,當他們完成製品並將它們出售或交付給其他業者時,也必須在帳簿上記載這個情況,包括數量、日期和出售對象。這樣的記錄可以幫助管理人員追蹤庫存、了解生產和銷售情況,同時也為稅務機關提供稽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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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