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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精製造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製造之種類、數量、原料種類及使用數量、再製數量、廢棄數量、庫存數量,列表二份,送請主管分局轉公賣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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