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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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製造之種類、數量、原料種類及使用數量、再製數量、廢棄數量、庫存數量,列表二份,送請主管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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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13 條,酒精製造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製造的種類、數量、原料種類及使用數量、再製數量、廢棄數量、庫存數量,列表成兩份,送請主管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 這意味著製造酒精的人需要在每個月的十日之前,將上個月所製造的酒精的詳細資訊提交給主管分局,包括製造的種類、數量、使用的原料種類和數量、再製數量、廢棄數量以及庫存數量。這些資料將會被核對並備案。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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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