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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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分局得派員常駐酒精工廠,監督酒精之製造、檢定、儲運及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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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主管分局可以派員常駐酒精工廠,以監督酒精的製造、檢定、儲運和變性等工作。這些員工可以在工廠內進行監督,確保酒精的生產和使用符合相關法規。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公眾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不符合標準的酒精進入市場。根據這一規定,主管分局可以當場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對違反法規的情況進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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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