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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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於酒精工廠外設置酒精儲藏場所時,應填具申請書二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分局審核許可。 一、儲藏場所地址及容量。 二、儲藏場所之土地面積、位置及建築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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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15條,酒精製造人在設置酒精儲藏場所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事項供主管分局審核許可: 一、儲藏場所的地址和容量。 二、儲藏場所的土地面積、位置及建築圖說。 參考資料: 1.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20112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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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