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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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對於酒精之儲藏,應在儲藏之容器上標記左列各款事項: 一、未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製成日期。 二、已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酒精成分及數量。 變性酒精之儲藏,應與飲料酒精嚴格劃分並加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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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16條,酒精製造人在儲存容器上應標示以下事項: 一、未經檢定的酒精應標示製成日期。 未經檢定的酒精指的是尚未通過相關檢定程序的酒精產品。製成日期是指酒精製造完成的日期,用於追蹤和確定酒精的製造時間。 二、已經檢定的酒精應標示酒精成分和數量。 已經檢定的酒精是指通過相關檢定程序並符合標準的酒精產品。酒精成分是指酒精在酒精產品中的含量,通常使用酒精濃度(例如百分比)來表示。數量則是指酒精產品的總量,通常以容量或重量來衡量。 對於變性酒精的儲存,應與飲料酒精嚴格分開並加上標誌。 變性酒精是指添加了其他成分(如添加物或藥物)以修改其性質或特性的酒精產品。為了確保安全,變性酒精應與飲料酒精嚴格分開儲存,以免混淆使用。此外,還需要在變性酒精的儲存容器上加上標誌,以便辨別和辨認酒精的類型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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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