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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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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製造人對於酒精之儲藏,應在儲藏之容器上標記左列各款事項: 一、未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製成日期。 二、已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酒精成分及數量。 變性酒精之儲藏,應與飲料酒精嚴格劃分並加標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16條,酒精製造人在儲存容器上應標示以下事項: 一、未經檢定的酒精應標示製成日期。 未經檢定的酒精指的是尚未通過相關檢定程序的酒精產品。製成日期是指酒精製造完成的日期,用於追蹤和確定酒精的製造時間。 二、已經檢定的酒精應標示酒精成分和數量。 已經檢定的酒精是指通過相關檢定程序並符合標準的酒精產品。酒精成分是指酒精在酒精產品中的含量,通常使用酒精濃度(例如百分比)來表示。數量則是指酒精產品的總量,通常以容量或重量來衡量。 對於變性酒精的儲存,應與飲料酒精嚴格分開並加上標誌。 變性酒精是指添加了其他成分(如添加物或藥物)以修改其性質或特性的酒精產品。為了確保安全,變性酒精應與飲料酒精嚴格分開儲存,以免混淆使用。此外,還需要在變性酒精的儲存容器上加上標誌,以便辨別和辨認酒精的類型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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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酒精製造人對於酒精之儲藏,應在儲藏之容器上標記左列各款事項: 一、未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製成日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