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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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之管理機關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以下簡稱公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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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臺灣地區的酒精管理機關是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也就是臺灣省的菸酒專賣機構。這個機關負責管理、監控和執行酒精相關的法規。酒精管理辦法的目的是保障公眾的健康,確保酒類的合法生產、販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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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