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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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將酒精運達使用場所時,應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其使用,或依照第三條第二項之酒精變性標準所規定之各種變性劑及用量,選定一種變性方法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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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23 條,酒精用戶在運達使用場所時,應依照第三條第二項之酒精變性標準所規定的各種變性劑及用量,選定一種變性方法進行變性。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酒精的安全使用,避免未經變性的酒精對環境或使用者造成危害。使用者在運達酒精時應向主管分局申請派員監視其使用的情況,以確保酒精按照規定進行變性處理。依照這一條款的規定,使用者可以根據酒精變性標準所提供的各種變性劑及用量來選擇適合的變性方法,以符合法規要求。例如,如果標準規定某種變性劑和用量可以達到所需的變性效果,使用者可以選擇使用該變性劑進行變性處理。這條法規的實施可以確保酒精變性的適當處理,從而減少可能的危害和風險。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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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