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精用戶將酒精運達使用場所時,應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其使用,或依照第三條第二項之酒精變性標準所規定之各種變性劑及用量,選定一種變性方法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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