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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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每次請配酒精時,應填具配售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分局核辦。 一、製造物品之名稱。 二、變性或使用日期。 三、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 (廠別及負責人姓名) 。 前項准配酒精,應依申請書所載事項使用,非經主管分局許可,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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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酒精用戶在申請配售酒精時,應填寫配售申請書,並在該申請書上清楚載明以下事項,然後提交給主管分局辦理核辦: 1. 製造物品的名稱:即需要配售酒精的製造物品的名稱。 2. 變性或使用日期:表示該酒精的變性日期或使用日期,可能與該製造物品有關。 3. 使用人的姓名或名稱(廠別及負責人姓名):表明申請人的姓名、名稱或公司的廠別及負責人姓名。 根據條文的規定,獲得核准的配售酒精只能根據申請書上所列明的事項進行使用,未經主管分局的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酒精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這個條款主要是要求酒精用戶在每次請配酒精時填寫配售申請書,並載明相關事項。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酒精的使用符合法規,並能夠對使用人進行監管。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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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