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精用戶每次請配酒精時,應填具配售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分局核辦。 一、製造物品之名稱。 二、變性或使用日期。 三、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 (廠別及負責人姓名) 。 前項准配酒精,應依申請書所載事項使用,非經主管分局許可,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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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每次請配酒精時,應填具配售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分局核辦。 一、製造物品之名稱。 二、變性或使用日期。 三、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 (廠別及負責人姓名) 。 前項准配酒精,應依申請書所載事項使用,非經主管分局許可,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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