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或廠商為製造物品申請配售工業用酒精或精製酒精者,應先填具申請書三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分局審核許可登記,並轉報公賣局備查。 一、機關或廠商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廠址。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字號,並檢附影印本各三份。 三、製造物品之名稱及產量。 四、原料種類及配合比例。 五、製造程序及方法。 六、設備情形。 七、銷售情形。 八、每月需用酒精數量。 九、請配酒精之名稱及數量。 十、申請年、月、日。 前項經許可登記之機關或廠商 (以下簡稱酒精用戶) 申請配售之酒精,應在工廠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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