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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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廠商為製造物品申請配售工業用酒精或精製酒精者,應先填具申請書三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分局審核許可登記,並轉報公賣局備查。 一、機關或廠商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廠址。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字號,並檢附影印本各三份。 三、製造物品之名稱及產量。 四、原料種類及配合比例。 五、製造程序及方法。 六、設備情形。 七、銷售情形。 八、每月需用酒精數量。 九、請配酒精之名稱及數量。 十、申請年、月、日。 前項經許可登記之機關或廠商 (以下簡稱酒精用戶) 申請配售之酒精,應在工廠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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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當機關或廠商申請配售工業用酒精或精製酒精時,需填寫申請書三份,並且提供相關資料。下列是申請書所需載明的事項: 一、機關或廠商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廠址。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字號的影印本(三份)。 三、製造物品的名稱及產量。 四、原料種類及配合比例。 五、製造程序及方法。 六、設備情況。 七、銷售情況。 八、每月需用酒精的數量。 九、申請配售的酒精種類及數量。 十、申請的年、月、日。 已經經過許可登記的酒精使用者(酒精用戶),在申請配售的酒精需要在工廠內使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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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