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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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儲藏人,出口人或運送人應備置帳簿,翔實記載酒精收付數量及收付日期;出口者,並應記載其出口日期、出口港及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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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20條,酒精儲藏人、出口人或運送人有義務準備一個帳簿,詳細記錄酒精的收付數量和收付日期。對於出口人來說,他們還需要記錄出口的日期、出口港口和船名。 在上述案件中沒有提到具體的違反這項法規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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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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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