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移出酒精到達目的地時,應將酒精移出許可證明書繳交到達地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入庫,並檢查酒精成分及數量,如有損耗,應查明其原因,於該證明書內註明入倉或外銷出口日期、酒精成分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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