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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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移出酒精到達目的地時,應將酒精移出許可證明書繳交到達地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入庫,並檢查酒精成分及數量,如有損耗,應查明其原因,於該證明書內註明入倉或外銷出口日期、酒精成分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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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酒精移出酒精許可證明書指定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必須將酒精許可證明書交給目的地的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入庫。在入庫之前,主管分局派員需要檢查酒精的成分和數量。如果酒精有損耗的情況,必須查明損耗的原因,並在酒精許可證明書上註明入庫或外銷出口的日期、酒精成分和數量。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酒精的運輸和存儲過程中的安全和合規。它要求在酒精抵達目的地之前,對酒精進行監視和檢查,以防止損失或非法活動發生。這有助於確保酒精供應鏈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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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