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精用戶如繼續八個月未申請配購酒精者,主管分局得認為已無需要,通知撤銷許可登記,並報請公賣局備查。 前項被撤銷許可登記之酒精用戶,如再有需要時,得依照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登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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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如繼續八個月未申請配購酒精者,主管分局得認為已無需要,通知撤銷許可登記,並報請公賣局備查。 前項被撤銷許可登記之酒精用戶,如再有需要時,得依照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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