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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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如繼續八個月未申請配購酒精者,主管分局得認為已無需要,通知撤銷許可登記,並報請公賣局備查。 前項被撤銷許可登記之酒精用戶,如再有需要時,得依照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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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如果酒精用戶連續八個月未申請配購酒精,主管分局可以認為其已經不再需要酒精,並通知撤銷其許可登記,同時報請公賣局備查。而被撤銷許可登記的酒精用戶,若日後再需要酒精,則可以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登記。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相關資訊非常有限,可能因為該法條並不具有高度爭議性或重要性,所以並無法找到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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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