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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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被撤銷許可後,其餘存之酒精,應申請主管分局按原價收購,已變性或滲有雜質者,應按照酒精變性方法,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再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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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當酒精用戶的許可被撤銷後,其餘存在的酒精應該向主管分局申請按照原價收購。如果酒精已經變性或被混入雜質,則應按照酒精變性方法,向主管分局申請派員監視再次進行變性處理。具體的申請和程序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或指引文件。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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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