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精用戶應備置帳冊,依左列規定據實記載,並按月填表一份,送請主管分局審核備查。 一、製造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 二、付出製品之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 三、作業中遇有酒精分離或回收時,其數量及所含酒精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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