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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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應備置帳冊,依左列規定據實記載,並按月填表一份,送請主管分局審核備查。 一、製造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 二、付出製品之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 三、作業中遇有酒精分離或回收時,其數量及所含酒精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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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述的法規資訊,無法提供酒精管理辦法第27條的解釋及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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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