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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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使用酒精量應與配購酒精之數量相符。但因不可歸責於酒精用戶之事由,經主管分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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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28條,酒精用戶在使用酒精量時應與其購買的酒精數量相符。然而,如果有因無法歸責於酒精用戶的原因而需要超出配購數量的情況,經主管分局核定後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修正)第28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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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