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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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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用戶違反本辦法,主管分局得視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警告不遵警告者,停配其酒精至依規定辦理時止。 二、停配酒精一年。 三、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5 條,當酒精使用者違反該辦法時,主管分局可以依據以下規定進行處分: 1. 警告:對於違反規定但情節較輕微的情況,主管分局可以給予警告處分。如果該使用者不遵守警告,則需要停止供應酒精,直到符合規定為止。 2. 停配酒精一年:對於違反規定且情況較為嚴重的情況,主管分局可以暫停供應該使用者酒精一年的時間。 3. 撤銷許可:如果違規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主管分局可以撤銷該使用者的酒精使用許可。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主管分局在處分酒精使用者時,應該考慮以下因素:違反的條文、情節嚴重程度、違規次數、違規時間等。這些因素都將對處分的選擇和程度產生影響。具體的案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法院判決書進行確認。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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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酒精用戶違反本辦法,主管分局得視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警告不遵警告者,停配其酒精至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