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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精用戶違反本辦法,主管分局得視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警告不遵警告者,停配其酒精至依規定辦理時止。 二、停配酒精一年。 三、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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