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菸酒管理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酒進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結束菸酒業務。 二、連續二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菸酒管理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